【留学生学位管理文件】武汉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校研字〔2017〕53号)

发布时间:2023-11-08 19:57

武汉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校研字〔2017〕53号)

发布时间:2019-09-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来华留学生学位(含学士、硕士、博士)授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以及学校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既要遵守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又考虑来华留学生的实际情况,保证质量,实事求是。

第四条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来华留学本科生课程学习相关要求如下:

(一)免修军事理论、英语、体育、军事训练等课程,哲学、政治学专业以外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免修政治理论课程。

(二)必修汉语和中国概况课程。

(三)英语授课来华留学本科生毕业时,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摘要应当用中文撰写。

第七条来华留学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查。

(二)初步掌握汉语,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初等汉语水平。自2017级学生起,汉语授课来华留学本科生毕业时要求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水平;英语授课来华留学本科生毕业时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水平。

(三)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达到本专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八条  学院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七条以及学校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进行逐个审查,提出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将评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核查材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条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习期间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其他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考查),达到本学科硕士学位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相关要求如下:

(一)免修外语课程。

(二)哲学、政治学类专业以外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免修政治理论课程。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根据有关学科和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确定。

(四)已在我国获得学士学位、申请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可免修汉语和中国概况课程;在他国获得相当于我国学士学位水平的学历证书者,必修汉语和中国概况课程。

(五)各学科、专业可以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选修课。

(六)在他国已经修学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课程的来华留学生申请攻读我校硕士学位,需提供其在他国所修的课程名称、成绩单以及2名专家(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人员)的证明信等材料,由学院组织3-5名同行专家(副教授及以上人员)对其已修的同类硕士学位课程进行审核或考试。凡经专家组认可的课程可以免修,未经认可的应修学有关课程。申请免修的课程不超过规定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未达到本专业规定课程学习和考试(考查)要求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允许在1年时间内补修或重修有关课程;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所学的学科、专业,学位论文可以为学术研究或科学技术报告,也可以是专题调研、工程设计、案例分析等报告。学位论文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可用中文、英文或其他外文,如用英文或其他外文撰写,须用中文写详细的摘要。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鼓励其公开发表与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一般采用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必须在我校完成。

鼓励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确因论文选题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所在学院初审、国际教育学院审定、研究生院备案,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可以在论文开题通过后回国进行为期6个月以内的课题调研,但需至少在答辩前3个月返回学校进行论文答辩准备。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我校进行。

第十五条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其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照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进行。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可用汉语、英语或其他外国语种答辩。

如论文答辩通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授予硕士学位。如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院应根据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开设必要的课程。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在学习期间通过本专业规定的课程考试(考查),达到本学科博士学位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十八条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相关要求如下:

(一)免修军事理论、形势与政策、英语、体育、军训等课程。

(二)哲学、政治学类专业以外的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免修政治理论课程。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应满足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的需要。

(四)已在我国获得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申请来我校攻读博士学位者,可免修汉语和中国概况课程。在他国获得相当于我国硕士学位者,必修汉语和中国概况课程。

(五)未达到本学科博士学位规定的学分要求和本专业规定课程学习和要求者,不能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开题。

第十九条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必须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及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可用中文、英文或其他外文,如用英文或其他外文撰写,须用中文写详细的摘要。

第二十条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如下:

(一)理学、工学全日制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核心及更高层次学术期刊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核心期刊及会议论文集均由各学科指定并公布)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SCI、EI收录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被检索,或在B类及更高层次学术期刊或国际顶尖学术会议论文集(每个一级学科仅限1个)上发表。获得国内或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视同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仅认定1项)。

(二)其他学科全日制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核心及更高层次学术期刊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核心期刊及会议论文集均由各学科指定并公布)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SCI、EI、SSCI收录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被检索,或在B类及更高层次学术期刊或国际顶尖学术会议论文集(每个一级学科仅限1个)上发表。

(三)学校鼓励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留学博士研究生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国际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视为达到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四)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在申请答辩时,若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仅差1篇尚未公开发表但已录用(其他学术论文均已见刊),允许其按答辩程序申请答辩毕业,待其毕业后2年内所提交审核的学术论文全部公开发表且达到相应标准,再由本人提出申请审议其学位。

(五)论文作者署名要求为,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本人署名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署名第一作者、本人署名第二作者。获得发明专利的,可以以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本人署名专利第一发明人,或者导师署名第一发明人、本人署名第二发明人。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或专利权人必须是武汉理工大学。

第二十一条对于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一般采用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校完成。

确因论文选题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所在学院初审、国际教育学院审定、研究生院备案,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可以在论文开题答辩通过后回国进行为期6个月以内的课题调研,但需至少在答辩前6个月返回学校进行论文答辩准备。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我校进行。

第二十二条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应按照本办法关于博士学位申请的规定,由学院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合格者方能安排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三条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其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照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进行。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可用汉语、英语或其他外国语种答辩。

如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授予博士学位。如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来华留学生颁发的学位证书,同时用中文和英文填写、印制,中文正本和译文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实施办法》(校研字〔20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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